2017年10月31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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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1995年6月6日 |
苏国税发[1995]344号 |
2 |
2000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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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2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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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4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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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04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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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05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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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09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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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2009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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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09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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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0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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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0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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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0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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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6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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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6年8月31日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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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或废止条款 |
备注 |
1 |
1999年7月28日 |
第二条废止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已废止该文件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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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3年12月4日 |
第二条第一款失效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已废止该文件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至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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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5年10月17日 |
第三条失效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已失效该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已废止该文件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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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6年8月7日 |
第二条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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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09年4月27日 |
第三条废止,附件二废止;第五条第一款废止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已废止该文件第四条第四款;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已废止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附件五)”、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预提的出包工程,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和第四条第(三)款中的“除政府相关文件对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有明文期限外,预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未上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