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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9〕84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9-04-24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一)经济适用房、危改房不得低于3%。
(二)政府限价商品住房不得低于5%。
限价房是指《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2008年7月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中所规定的普通商品住房。《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确定。
(三)别墅不得低于30%。
单户单体单栋同时配套建有庭院、车库的住宅类开发产品视同为别墅。
(四)其他开发产品不得低于15%。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