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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绿谷英才”社会建设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等三个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绿谷英才”社会建设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等三个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人社〔202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1〕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人社〔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绿谷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丽委人办〔2020〕7号)精神,经市人力社保局局务会议和市委人才办工作例会研究同意,现将《丽水市“绿谷英才”社会建设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丽水市“绿谷英才”高技能精英选拔管理办法》《丽水市“绿谷英才”丽创新秀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绿谷英才”社会建设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培养造就一批能够引领和支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建设领军人才,根据《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号)、《“绿谷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丽委人办〔2020〕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绿谷英才”社会建设领军人才(以下简称“社会建设领军人才”)选拔对象是指丽水市范围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生养老、基层社会治理、企业等领域内具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在学科研究中有突出成就,在技术应用领域有较强专业技能或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备较高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社会建设领军人才”选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社会公认”的原则,以思想政治表现、学术技术水平和对社会的突出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 在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社会建设领军人才”选拔、考核、奖励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

第五条 “社会建设领军人才”申报人须在丽水工作或创业满三年,申报成果为近三年内取得,且申报当年仍全职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D类及以上人才不参加“社会建设领军人才”的选拔。

第六条 2021年至2025年,“社会建设领军人才”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名额一般不超过20名。

第七条 “社会建设领军人才”选拔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恪守科学和职业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身心健康。

(二)专业知识扎实,学术视野宽广,能跟踪本专业、本行业前沿领域,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团队核心带动作用强,学术技术水平在市内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崭露头角,获得较高学术成就,具有优秀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课题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有重要创新前景;在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经济金融领域出类拔萃,获得创新性成就或创造性理论成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成效显著,在业界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企业主要创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创业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或在生产经营、服务等方面具有创新性、示范性,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其他符合我市重点学科专业、重点产业(行业)发展要求,作出重大贡献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社会建设人才。

(四)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

第八条 “社会建设领军人才”选拔程序:

(一)公告发布。根据整体工作安排,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选拔公告。

(二)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或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申报。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或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经当地组织部门审核把关后,确定推荐名单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资格审核。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申报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职业资格),以及用人单位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经信、人力社保、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对人才重复资助情况、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四)综合评审。市人力社保局成立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各专业组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评审完成后形成推荐名单报市委人才办。

(五)公示审定。市委人才办对上报的拟入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委人才办工作例会审议,报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主任会议审定,由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发文确定。

第三章 培养

第九条 “社会建设领军人才”享受市级领军人才(D类)待遇(含购房补贴)。

第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通过举办高级研修班、学术技术论坛等,组织“社会建设领军人才”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适时选派“社会建设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中长期培训,拓展“社会建设领军人才”学术技术视野。各县(市、区)、丽水开发区、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社会建设领军人才”提供国内外培训、研修机会,支持“社会建设领军人才”开展项目合作和交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制订“社会建设领军人才”培养支持方案,为其开展创新工作提供良好环境,组建以“社会建设领军人才”为核心的学术科研团队,在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并赋予“社会建设领军人才”充分的科研自主权。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有关条件的“社会建设领军人才”,优先推荐申报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人才称号。“社会建设领军人才”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可优先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以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为核心,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建设领军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建设领军人才”由市人力社保局综合管理,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社会建设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建设领军人才”培养管理期为两年,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综合考核。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开展考核,主要考核“社会建设领军人才”完成项目(课题)、技改创新、发明专利、论文作品、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业绩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依据。

第十五条 “社会建设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及时了解入选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十六条 实行“社会建设领军人才”情况报告制度,“社会建设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工作岗位变化、奖惩、出国(出境)等情况报告市人力社保局,以便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 按照“高效便捷、动态更新、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强“社会建设领军人才”信息库建设,为实施“社会建设领军人才”管理、开展项目对接、推广技术成果等提供信息支撑。

第十八条 积极宣传“社会建设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投身创业创新,勇于探索实践的典型事迹和取得的突出业绩,营造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有利于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九条 在培养期间,社会建设领军人才”如需市内调动单位的,需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接收单位和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如需调出我市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提交报告,并终止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会建设领军人才”称号,并终止政策支持: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过以上政纪处分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四)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培养管理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作为“社会建设领军人才”管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社会建设领军人才”享受市级领军人才(D类)待遇所需经费,由市本级、县(市、区)分别承担;市本级由市财政、丽水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已享受所在地相应人才待遇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绿谷英才”高技能精英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和激励高技能人才为我市加快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号)、《“绿谷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丽委人办〔2020〕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绿谷英才”高技能精英(以下简称“高技能精英”)选拔对象是指丽水市范围各行业拥有较高知名度,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高技能精英”选拔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高端引领、竞争择优,德技双馨、业内公认”的原则,重点支持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中作出较大贡献,或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业绩突出,为单位和社会创造较高经济效益,在生产和工作一线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在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高技能精英”选拔、考核、奖励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

第五条 “高技能精英”选拔要向企业人才倾斜,在入选人员中来自企业的人员原则上不低于80%;要向中青年高技能人才倾斜,在入选人员中,35周岁及以下高技能人才原则上不少于50%。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E类及以上人才不参加“高技能精英”选拔。

第六条 2021年至2025年,“高技能精英”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名额在20名左右。

第七条 “高技能精英”选拔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其中浙江青年工匠和“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优秀技能人才”优先。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心健康。

(二)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在丽工作或创业满三年,且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一线在岗人员(工作及在岗情况原则上以社保缴纳为准)。

(三)原则上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从事传统工艺制作但没有以上证书的技能人才,应具有助理工艺美术师及以上职称证书。

(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绝技绝活,个人职业技能在市内同行业技术技能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在生产实践中创造性解决本行业、本工种关键的生产技术难题,有重大发明成果或重大技术革新;培养选手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获奖,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突出贡献。

(五)选拔对象如为已结束培养期的浙江青年工匠(或“优秀技能人才”),其培养期考核结果应为合格。

第八条 “高技能精英”选拔程序:

(一)公告发布。根据整体工作安排,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选拔公告。

(二)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社会保险缴纳地(以失业保险缴纳地优先)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或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申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或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经当地组织部门审核把关后,确定推荐名单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资格审核。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申报人的身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以及用人单位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经信、人力社保、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对人才重复资助情况、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四)综合评审。市人力社保局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对通过资格初审的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评审完成后形成推荐名单报市委人才办。

(五)公示审定。市委人才办对上报的拟入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委人才办工作例会审议,报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主任会议审定,由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发文确定。

第三章 培养

第九条 “高技能精英”享受高级人才E类待遇(不含购房补贴)。

第十条 管理期内,各地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技能精英”参加“浙江工匠”等项目的遴选。符合条件的“高技能精英”经评审后,可按相关规定认定为技师。

第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通过举办高级研修班等方式,组织“高技能精英”开展技能研修和技术交流,并优先选送“高技能精英”参加“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各县(市、区)、丽水开发区、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高技能精英”开展项目合作和交流。用人单位要制订“高技能精英”培养支持方案,为其开展创新工作提供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在技术革新、带徒传艺、团队建设、合作交流、事业平台、人事制度、经费使用、考核评价、激励保障等方面给予“高技能精英”多形式的支持。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高技能精英”由市人力社保局综合管理,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或丽水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高技能精英”培养管理期为两年,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开展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高技能精英”情况报告制度,“高技能精英”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工作岗位变化、奖惩、出国(出境)等情况报告市人力社保局,以便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在培养期间,“高技能精英”如需市内调动单位的,需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接收单位和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如需调出我市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提交报告,并终止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培养管理期内调离本市的“高技能精英”,所在单位要及时提交报告,并终止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加强“高技能精英”信息库建设,为实施“高技能精英”管理、开展项目对接、推广技术成果等提供信息支撑。

第十九条 积极宣传“高技能精英”敬业、精益、专注、创新的工匠精神、典型事迹和突出业绩,营造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有利于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高技能精英”称号,并终止相关待遇: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过以上政纪处分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四)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培养管理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作为“高技能精英”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经查实后取消“高技能精英”称号,同时终止相关待遇并追回奖励经费,后续不再纳入市级及以上各类技能人才项目的培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高技能精英”享受高级人才(E类)待遇所需经费由市本级、县(市、区)分别承担;市本级由市财政、丽水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已享受所在地相应人才待遇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绿谷英才”丽创新秀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创新型后备人才队伍,根据《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号)、《“绿谷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丽委人办〔2020〕7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绿谷英才”丽创新秀(以下简称“丽创新秀”)是高校毕业生等初次创办具有较强创新性的企业,带动就业明显且员工高质量稳定就业,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青年创业人才。

第三条“丽创新秀”选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社会公认”原则,以思想政治表现、创业能力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为主要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