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绿谷英才”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绿谷英才”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民〔202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民〔202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直有关单位,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关于印发<“绿谷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丽委人办〔2020〕7 号)精神,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和市委人才办工作例会研究同意,现将《丽水市“绿谷英才”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30日

丽水市“绿谷英才”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一批养生养老服务精英人才,根据《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号)、《“绿谷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丽委人办〔2020〕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绿谷英才”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以下简称“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选拔对象是指丽水市范围内长期从事一线养老专业护理、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养老服务政策研究,有养老情怀,有工作理念,精通业务,成绩突出,在全市养老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和影响力,得到业界和社会广泛好评的养老人才。

第三条 “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选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社会公认”的原则,以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 在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民政局负责“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选拔、考核、奖励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

第五条 “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申报人须在丽水工作或创业满三年,申报成果应是近三年内取得,且申报当年仍全职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E类及以上人才不参加“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选拔。

第六条 2021年至2025年,“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名额10名左右。

第七条 “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选拔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热爱养老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身心健康。

(二)熟悉养老服务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具有丰富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行业发展动态,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在市内同行中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示范性。

(三)“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分为养老专业护理、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养老服务政策研究三类。养老专业护理“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包括养老护理员、医生、护士(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一线照护服务的医护人员)、社工师、营养师、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等,具有丰富的养老护理经验,独立主持较高难度护理方案的设计实施,或者解决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能指导和带领一般养老护理人员开展工作;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包括丽水市范围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投资者和运营管理者,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团队核心带动作用强,并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养老服务政策研究“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包括全市民政、卫健、残联等涉老部门和乡镇(街道)从事养老工作的管理者等,具有较强创新理念,精通养老领域政策法规,工作成果突出。

(四)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能等级)。特别优秀的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选拔程序:

(一)公告发布。根据整体工作安排,市委人才办会同市民政局发布选拔公告,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市、区)民政局或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申报。县(市、区)民政局或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对申报人进行初审,经当地组织部门审核把关后,确定推荐名单报市民政局。

(三)资格初审。市民政局负责对申报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职业资格),以及用人单位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所受理项目符合相关要求,并会同市科技、经信、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对人才重复资助情况、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四)综合评审。市民政局成立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各类别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评审完成后形成推荐名单报市委人才办。

(五)公示审定。市委人才办对上报的拟入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民政局牵头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市委人才办工作例会审议,报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主任会议审定,由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发文确定。

第三章 培养

第九条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