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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绿谷英才”科技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绿谷英才”科技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科〔202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改《丽水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修订)》《丽水市“绿谷英才”科技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等2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规定, 已被修订替代,请以《丽水市“绿谷英才”科技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文本为准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关于印发<“绿谷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丽委人办〔2020〕7号)精神,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和市委人才办工作例会研究同意,现将《丽水市“绿谷英才”科技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绿谷英才”科技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科技兴市战略,培养造就一批能够引领和支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领军人才,根据《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号)、《“绿谷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丽委人办〔2020〕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绿谷英才”科技领军人才(以下简称“科技领军人才”)选拔遵循“坚持创新引领、贡献导向、靶向支持”的原则。培养支持本土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加强本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丽水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科技领军人才”的评选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选拔、奖励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

第四条  “十四五”期间,“科技领军人才”每年评选一次,每次选拔10名左右,共计划支持50名左右。分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两类。

第五条  “科技领军人才”重点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平台和科技型企业中遴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D类及以上人才不参加“科技领军人才”的选拔。

第六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选拔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恪守科学和职业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身心健康;

(二)申报人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三)申报人须在丽工作满3年,申报成果需是近3年内取得,且遴选当年仍全职在岗,年龄一般要求55周岁以下;

(四)无个人征信或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五)潜心应用研究,在国家、省、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方向中,承担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项目,成果具有重大创新性、并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七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选拔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恪守科学和职业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身心健康;

(二)申报人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三)申报人须在丽工作或创业满三年,申报成果需为近三年内取得,且遴选当年仍全职在岗,年龄一般要求55周岁以下;

(四)无个人征信或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五)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办企业的科技人才,且是企业核心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持有者,其企业发展潜力大、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六)初创式申报人,是在我市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嫁接式申报人,须担任与本土企业合作成立的新企业副总经理(或相当于)以上职务1年以上,持有新设立企业30%以上的股份。

第八条 申报与评审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一)公告发布。根据整体工作安排,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发布选拔公告,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市、区)科技局或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申报。县(市、区)科技局或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对申报人进行初审,经当地组织部门审核把关后,确定推荐名单报市科技局。

(三)资格初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检查申报人的身份、学历、创新创业能力和用人单位注册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确保所受理项目符合相关要求,并会同市经信、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对人才重复资助情况、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四)综合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科技局成立评审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综合评审具体由评审委员会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审完成后形成推荐名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市委人才办。

(五)公示审定。市委人才办对上报的拟入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科技局牵头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市委人才办工作例会审议,报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主任会议审定,由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发文确定。



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九条 “科技领军人才”享受市级领军人才(D类)待遇(含购房补贴)。

第十条 用人单位要为“科技领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环境,组建以“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的学术科研团队,在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办公场所、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赋予“科技领军人才”充分的科研自主权。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有关条件并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优先推荐申报省、市以上科学技术相关项目。

第十二条 “科技领军人才”由市科技局综合管理,各县(市、区)科技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科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科技领军人才”情况报告制度,“科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工作岗位变化、奖惩、出国(出境)、患严重疾病等情况报告市科技局,以便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科技领军人才”入选者如需市内调动单位的,需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接收单位和市科技局同意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如需调出我市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提交报告,并终止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