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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确保我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重庆实际,就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对既有义务教育部分又有非义务教育部分的学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校内义务教育部分和非义务教育部分的绩效工资政策。主管部门要统筹同一区域内此类学校的政策统一。

(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休年休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的部分照常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本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和单位的分配办法发放。

(三)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被扣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纳入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四)经批准同时聘用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五)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变动后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因调动、聘用、安置等原因,新进入其他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新单位起薪当月起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新参加工作且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的人员,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如在其他事业单位所聘岗位(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岗位(职务)的,比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岗位(职务)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原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以转业移交地方的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为准。复员军队干部,如被其他事业单位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按其所聘岗位(职务)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七)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特殊人才津贴”,向为本单位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含单位主要领导)以及急需引进的人才发放。具体标准及发放对象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评议通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报主管部门(含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备案同意。

(八)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统一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应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保持适当差距。考核结果较差的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最高水平。

主管部门(含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特殊情况(如工作人员较少),将其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倍以下。

按规定程序享受本单位“特殊人才津贴”的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其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关系可不受1.5—3倍的限制。

(九)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以下津贴补贴项目经同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执行。待国家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出台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

1.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规定,2006年工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的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

2.我市1993年事业单位工改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和老粮贴。

3.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建立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

(十)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分设。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应向班主任倾斜。

二、关于离休、退休(职)人员补贴的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下列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按照《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规范区县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渝委老〔2007〕150号)第三条规定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关于调整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渝纪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其他事业单位离休人员;

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

3.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340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两航”起义人员。

按上述两个文件执行的补贴标准低于本区县(自治县)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90%的,按本区县(自治县)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