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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全文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琼府〔2008〕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 琼府[2011]87号规定,第十二条废止

2.第十条第二款有关营业税的规定失效;

3.第十一条一款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2010-9-29;

4.第十条第二款废止,最新的政策为“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参见《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5、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个人购房时间确定标准的公告 》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十条“购房时间以购房发票的时间为准”废止



近年来,我省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通过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同时,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独特的自然资源吸引了国内外消费者,部分商品房销往国内外,房地产业已成为拉动我省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产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加强保障、改善民生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房地产开发,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加大建设力度,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用3年时间,使中低收入 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努力实现我省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年均增加1平方米。
二、从2009年起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2012年基本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准。对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原则上通过实物配租方式解决;对其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解决。
三、积极解决我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海口市、三亚市以供应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结合发放住房补贴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居民的住房问题;其余市、县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采取多种形式解决中低收入取工居民住房问题。
四、各级玫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把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和《中低收入线划分试行办法》等,合理划分中低收入标准,切实优先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五、加大扶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我省垦区、林区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六、改制国有企业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公有住房,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职工出售;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目前管理住房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向职工出售。
七、采取积极、灵活的供地政策保障房地产发展用地需求,适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发展的用地指标。利用旧城区改造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的用地,不受市县房地产用地指标限制。
八、大力扶持、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用地可以基准地价为底价出让,允许以合同约定方式缓交或分期缴交土地出让金,限价商品住房的投资利润率控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