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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001-07-06 琼财税〔2001〕9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06年3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4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00〕151号)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1999年8月1日后,2002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空置商品房,1999年8月1日后,2002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二、1999年8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别墅、宾馆饭店、写字楼、渡假村、铺面、厂房等。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宾馆饭店、写字楼、铺面、厂房等,不包括别墅、渡假村。
普通住宅与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的区分,以每平方米单位面积售价为标准。
海口、琼山、三亚,每平方米单位面积售价不超过4000元的,为普通住宅;其它市县,每平方米单位面积售价不超过2000元的,为普通住宅。
三、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暂时出租或临时使用过的积压商品房(不含铺面),原则上可视同积压空置商品房,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鉴于这一情形比较复杂,主管税务机关可先受理,后调查,并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税局审批。
四、鉴于已领取“主体工程完工”房产证的商品房,实质上还未竣工,其所有者需继续投资建设,竣工验收后才能取得“商品房”房产证。因此,对于已领取“主体工程完工”房产证的商品房视同“半拉子”工程,适用“半拉子”工程有关税收政策。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入后至销售前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商品房,2002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