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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实行税费征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实行税费征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琼府办〔1999〕99号

条款失效 第一条废止,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参见《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有关工作衔接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06〕20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精神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处置我省积压房地产,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盘活金融资产,改善经济运行环境,省政府决定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实行税费征收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部分

(一)免征项目2项
1.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12月31日前予以免税。
(二)减征项目1项
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原价的差额计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
(一)免收项目16项
1.征地管理费;
2.土地登记费;

3.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
4.房屋变更登记费;
5.房屋租赁管理费;
6.房产贷款抵押、典当管理费;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咨询费;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