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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1999〕3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7]20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认定
“普通住宅”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认定“普通住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除别墅以外的房屋;(二)单位建筑面积造价不超过1500元,造价包括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和一次性装修工程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工程项目预结算资料遗失或难以确认,致使单位建筑面积造价无法计算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法核定。
二、关于房改(包括集资建房)的免税问题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经房改主管部门批准,按成本价、标准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按建筑安装成本集资合作兴建的职工住房,暂免征收销售不动产环节的营业税。
三、关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
“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已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至1999年8月1日以后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前款所称“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时间,以取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所署日期为准。所称“售出”的时间,以交易双方签订售房合同并已收取首期售房预收款的时间为准。
四、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安居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