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
苏财税〔202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 苏财税〔2020〕18号规定,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苏财税〔2021〕6号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应对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在今年4月份、7月份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前,采取由纳税人在网上填报申请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的方式予以实施。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关于《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落实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经省政府同意,2020年3月2日,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本公告的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范围

(一)住宿餐饮业包括住宿业和餐饮业两类;

(二)文体娱乐业包括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五类;

(三)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六类;

(四)旅游业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适用本公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自然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此条免税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此条免税政策。

对个人出租房屋、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和委托代征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此条免税政策。

三、本公告之外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口径

本公告之外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按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 苏政发[1986]172号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