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04-12-22 宁地税发[2004]249号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苏地税函〔2004〕1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
房产税的,应按规定时间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屋大修免征
房产税报告(查验)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完工次月,应将调整后的房产计税价值、应纳
房产税额等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