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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6]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国税发〔2005〕173号第二条“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设备和设施的价值”,这里所指的扣减原来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是指扣减原来设备和设施的帐面原值。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