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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新医保函〔2020〕11号


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 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现就区本级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为5个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减征期间单位在职职工执行4.9%的缴费费率,退休职工执行4.5%的缴费费率。铁路、乌石化、吐哈油田按照现执行费率减半执行。2月份已按原政策缴过费的单位,对减半部分予以退费。

二、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单位,可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