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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医保规〔2020〕1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要求,制定我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

一、从2020年2月到6月,对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失业保险金代缴医保费人员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下同)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缴费费率从8.5%调为4.25%。


二、鉴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经实现全省统收统支,个别市县如因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费导致当期基金出现缺口,从全省滚存结余基金中统一解决。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我省2020年医保基金预算。

三、参保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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