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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发〔2020〕30号


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制定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实施办法。

一、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根据减免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按照《预算法》相关规定确定是否调整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缓缴期自我省疫情结束次月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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