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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冀医保发[2020]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2020年2月起,各市可根据本统筹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市,可实施减征。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市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各市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市自行解决。各市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但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各市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3月10日前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履职尽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6日
《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0-02-27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有效支持我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联合印发了我省《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的基本思路,各市可根据本统筹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一是减征的时限和幅度:自2020年2月起,各市可根据本统筹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二是减征的原则: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市,可实施减征。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市自行解决。各市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但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三是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四是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和跟踪分析,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出现积极变化。各地开始推动有序复工复产,努力将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实施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措施,将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6日
   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24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河北省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保费和医保费政策20问
发布时间:2020-03-16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1.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24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2.疫情期间,我省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
  答: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的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三方面措施。
  免,是指2020 年2 月至6 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为5个月。
  减,2020 年2 月至4 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3个月。
  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逐级汇总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共同认定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3.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4.我省参保企业的类型如何确定?
  答: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我省实行由人社部门牵头,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工信厅等部门配合确定企业类型,企业划型的结论由省政府最终确认。
  5. 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答: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的类型一旦划定,在政策执行期间不再做变动。
  6.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是否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7.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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