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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师图木舒克市阶段性减征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关于第三师图木舒克市阶段性减征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师市医保发〔2020〕4号
师市各团场(街道)社会事务办、社保所,工业园区、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兵团党委的具体安排,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兵团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要求,经研究,现决定对师市医疗保险费实行减征政策,具体如下:     

  一、减征范围

    参加师市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

  二、减征幅度

    师市各类减征范围内的参保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8%减为4%。

  三、执行时间

    师市医疗保险费减征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如2月已缴费的向后顺延,以此类推),共计5个月。

  四、工作要求

  一是各社保经办机构,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经办流程,减征不再单独申报。督导参保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二是社保经办机构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严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三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减征情况,做好2020年基金预算调整。

  四是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安排调整完善信息系统,确保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不影响参保单位正常申报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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