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税[2002]7号 2002-2-26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财税〔2012〕27号)规定,自 2011年 1月 1日 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政策上的衔接问题明确如下: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将"
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实际收入全额(含省、地、县各级)的25%更正至省级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原"
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省级不再含上述增提的25%收入。以上请遵照执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7]70号)同时废止。
附件:
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企业分离学校所需办学经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
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2]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