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存量工业用地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全文废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存量工业用地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全文废止】
青城政办发〔2016〕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青城政发〔2020〕16号规定,继续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青城政发〔2021〕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关于盘活存量工业用地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关于盘活存量工业用地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为加快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盘活城区老工业区存量土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 青政办发〔2015〕9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升级的通知》 ( 青政办字〔2015〕130号和上级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蓝色高端新兴产业发展导向,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配套完善服务环境,因地制宜采用企业自主改造、市场联合开发、政府主导开发等多种模式,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改造,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和新经济业态,推动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区域发展和城市功能定位,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实施,“成熟一个、改造一个”。
节约集约、产业优先的原则。适当提高土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鼓励建设多层厂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重点发展创新型产业,即“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信息软件、节能环保等具有显著创新创意特征,以及从第二产业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或者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先导,以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为内核并相互融合的各类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强政策引领,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依法保障原土地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健全各方利益平衡机制。
二、适用范围
鼓励成片区域整体规划、整体改造,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单独或联合申请改造。
(一)区域范围
1.各类工业园区、工业小区;
2.其他中小企业集聚区域,原则上要求总占地100亩以上。
(二)企业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权属清晰、四至清楚、无争议的;
2.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中,不属于居住用地,不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等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
3.不在政府近期收储计划或由政府统一实施改造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未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未纳入老企业搬迁规划的。
(三)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工业存量用地
三、改造模式
(一)企业自主改造
原土地权利人在不改变原工业用途前提下,可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利用原有建筑或经批准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开发改造,兴办符合规划的产业。
(二)市场联合开发
原土地权利人在协商明确权利义务后,联合成立原权利人为股东的开发公司或由原土地权利人引进市场资本,按照规划用途联合兴办符合规划的产业。
(三)政府主导开发
区政府国有投资公司收购土地直接组织开发;组建以国有投资公司为主体、原土地权利人参与的联合开发体,按照规划用途兴办符合规划的产业。
四、政策支持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原工业用地拆除重建仍保留工业用途的
(1)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增建生产性设施、进行厂房加层或翻建改建,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拆除重建转型升级后仍保留工业用途的(容积率需达到1.2以上),不需另行补交地价。转型为创新型产业的,实行按工业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暂不补交地价。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土地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3)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得低于3层,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
(4)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5)对经认定的青岛市小企业产业园内的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登记基本单元分割转让。具体办法按《关于优化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流程的通知》(青经信发〔2014〕9号)执行。
(6)经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孵化器载体房屋符合条件的可以分割转让。具体按《关于依法规范科技孵化器房屋分割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4〕38号)执行。
2.利用原有工业建筑物兴办服务业的
原土地权利人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利用原有建筑升级为支持产业发展、促进产城融合的生产性服务、体育、文化、旅游、养老、商服等服务业的,可暂不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如需增加容积率或拆除重建的,以协议方式办理。
3.原有工业用地拆除重建发展服务业的
(1)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拆除重建转型升级为服务业的,经批准可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原土地为划拨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为规划变更后土地评估价格与原用途土地评估价格总额50%的差额;原土地为出让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为规划变更后土地评估价格与原出让土地剩余年期评估价格的差额。土地评估时点按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时间确定,出让年限按照法定用途出让年限确定,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2)规划用于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公共绿地等的土地,平均不低于原用地权属面积的10%,并按原土地用途有偿收回。
(二)资金支持政策
1.设立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规模及使用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2.转型升级企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由区政府通过安排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等方式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3.鼓励金融机构与升级改造主体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采取“统一授信、封闭运行”的方式予以资金支持。鼓励融资服务机构为转型升级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为转型升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予以适当的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金融办另行研究制定。
4.升级改造后企业符合青岛市“千帆计划”申报标准的,由区科技局负责优先推荐申报为市“千帆计划”企业并按《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4〕32号)规定的条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5.升级改造后经认定为青岛市小企业产业园的,按规定享受《关于加快小企业产业园和创业基地建设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2〕30号)中的相关扶持政策。
6.科技孵化器及相关企业按规定享受《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青政发〔2012〕76号)、《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城阳特色“三创”示范区的意见》(城发〔2015〕9号)以及《打造众创空间加快孵化器创新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7.升级改造后,原企业及新引进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区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政策扶持。
8.鼓励企业在升级改造过程中进行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所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减免契税。
9.鼓励和引导企业为重大项目、龙头企业配套,按配套年销售额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由区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其他政策支持
1.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工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2.转型升级项目周边符合规划的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等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零星国有土地,可纳入改造范围进行统一规划,采取存量补地价方式一并进行开发改造。
3.鼓励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且程序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通过自建或者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4.对经规划论证超过当前净空限高的项目,可一次性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在机场搬迁后的限高要求内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阶段建设。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按照现行标准缴纳。其中,工业多层标准厂房(层数原则上不得低于3层、容积率1.2以上)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对于转型升级的建设项目,原有建筑已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仅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
(四)升级改造企业除按规定享受上述政策支持外,优先享受其他相关政策扶持,涉及同一方面多项优惠政策的,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五)对升级改造过程中的重大或共性问题,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政策支持。
(六)升级改造后5年内新增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扣除按政策扶持企业部分),由区财政专项用于支持所在街道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街道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中小企业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是: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总体协调工作;
区工业信息化局、区服务业发展局负责审核产业发展方向等工作;
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城阳规划分局负责规划审批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政策兑现等工作;
城阳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土地、房产分割转让等手续办理工作;
区工业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区招商局负责协助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区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城阳国税局、地税城阳分局负责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地震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城阳环保分局、城阳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项目审批和服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升级改造方案初审、方案实施促进与服务工作。
(二)工作流程
1.方案编制。升级改造主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规划,结合经济转型、产业结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