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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改善资金使用暂行规定

杭州市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改善资金使用暂行规定
杭物改 [2009]3号
为提升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整体水平,提高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构建住宅小区长效物业管理机制,改善居民群众的居住生活品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9〕217号)的总体要求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物业管理改善资金使用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由市、区两级财政出资配套补贴实施的物业管理改善项目,其改善资金拨付标准与程序按本规定执行。

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二、拨付原则

物业管理改善项目市、区两级配套资金分硬件配置改善项目资金和管理项目补贴资金,按照分类支付、比例配补、分项结合的原则进行拨付。

(一)分类支付:硬件配置改善以项目为单位核算,按项目立项开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三个阶段进行资金拨付,最终以决算审计后的项目费用作为拨付结算依据。其中,通过购买、置换、租赁配补物业管理用房的,以购买、置换、租赁的合同价格作为配套资金拨付结算依据。

管理项目补贴以社区为单位核算,包括物业专管员补贴、困难群众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减免等费用。

(二)比例配补:物业管理改善资金列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配套补贴。市、区财政应确保资金的配套落实。

(三)分项结合:结合庭院改善和危旧房改善工程一并实施的硬件配置改善项目,其工程费用在庭院改善和危旧房改善工程专项经费中列支。未能结合庭院改善、危旧房改善工程一并实施、需单独组织开展硬件配置改善的,其工程经费从物业管理改善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使用范围

(一)硬件配置改善项目资金

主要用于未能结合庭院改善、危旧房改善工程一并实施、需单独组织开展的硬件配置改善项目,具体内容包括环境整治、房屋整治、一户一表改造、建设小区围墙、改善小区消防设施、安装单元防盗门及电子监控设施和配补物业管理用房等。

(二)管理项目补贴资金

1、物业专管员岗位补贴。以社区为单位统计,按实行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的住宅房屋总规模(面积)设置物业专管员岗位补贴,补贴从改善资金中列支,直接拨付给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具体标准为:3万元/年·人。实行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的住宅房屋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3人进行岗位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万平方米增设1人岗位补贴,以此类推。每年分年中和年末两次拨付。

2、困难群众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减免。住宅小区内持有有效的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杭州市上城区慈善总会救助证》、《春风常驻救助证》(下城)、《拱墅区边缘困难家庭救助证》、《江干区困难家庭救助证》、《西湖区困难家庭(区级)救助证》等各类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经当地社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减免小区管理服务费用,其减免的费用从改善资金中列支拨付。

四、拨付程序

(一)硬件配置改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1、小区硬件配置改善需单独组织实施的,根据改善进度,各区物改办在项目立项开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结束后,分阶段向市物改办提交用款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注明项目内容、工程预算、工程进度、本次申请资金额等情况。市物改办和市财政局经审核确认后予以拨付市级配套资金。

(1)第一次资金拨付(启动款):项目立项开工并经确认后,按项目合同总金额拨付市级配套资金的40%。

(2)第二次资金拨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确认后,市按项目合同总金额拨付进度款至市级配套资金的80%(进度款=合同金额×配套比例×80%-已拨金额。

(3)第三次资金拨付(决算款):经决算审计后,按经审计的项目费用和市配套比例拨付剩余资金。

2、增补配备物业管理用房,但不符合批建或改造条件,街道(乡镇)需通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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