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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省政府文件精神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省政府文件精神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2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拟订的《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省政府文件精神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省政府文件精神的通知
(市房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等3个省政府文件已于2007年4月20日起发布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交存标准。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交存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在新标准公布之前,交存标准仍按现行市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具体标准的通知》(杭房局〔2005〕251号)执行。
  二、关于物业维修基金代收代交的时间。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所属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交存物业维修基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凡在2007年4月20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在房屋预售时向购房人收取物业维修基金,已收取的应予以退还。
  本通知下发后,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不再预交物业维修基金。2007年4月20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物业维修基金。
  三、关于物业维修基金应急备用金的设立与使用。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急备用金按首期物业维修基金交存金额的5%设立。按规定使用的应急备用金,由相关业主分摊,拨付后应急备用金应补充至原有额度。
  四、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须执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并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五、关于业主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须遵守《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得将物业维修基金出借,不得将物业维修基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物业维修基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二)业主委员会须向业主大会提交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的实施方案,其中应明确是业委会自行管理还是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并详细说明物业维修基金的存储银行及帐号、计息方法、管理费用列支渠道及数额、使用流程、本息余额定期公布方案、提供业主查询本息余额的方式等内容。对因业主委员会集体或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原因致使物业维修基金无法保值增值或导致资金流失的,实施方案应预先提出解决方法。
  (三)上述方案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由业主大会出具相关书面决定。
  (四)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列席。业主表决意见及业主大会决定须提供公证证明,并与实施方案一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关于保修金的管理机构。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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