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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12〕4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9-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发现并纠正执行过程中税款分配不准确的问题,保障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运行,全面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基本情况,总局决定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款分配情况开展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发布)执行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以及总、分机构全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不在本次检查范围之内。
(二)检查内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时间:2012年9月20日至11月20日。各地税务机关接此通知后,及时部署所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进行自查,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就自查情况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检查所属期间为2011年度。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自查后上报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