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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8〕56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9-08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120号)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办法的跨市总分机构,按《通知》第二点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九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7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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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