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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年01月17日财政部财预〔2002〕5 号公布 2002年01月01日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2006年3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预[2008]10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妥善处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的执行。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确定地方分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