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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2002]5号 2002.1.17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预[2008]10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06年3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妥善处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的执行。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确定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和分配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其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

第五条 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