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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青岛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继续有效的通知【全文失效】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青岛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继续有效的通知【全文失效】
青人社规〔202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人社字〔202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生效日期2021-09-01失效日期2023-08-31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市政府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青岛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继续执行,现予以公布。文件有效期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

附件:青岛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青人社规〔2019〕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4年1月8日规定,全文失效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7 月31日



青岛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集聚优秀人才,推进博士后管理体系创新,更好地服务青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促进产学研合作,根据《青岛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市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基地是指在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园区中设立的,以项目招收博士,参照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方式开展课题研究和科技创新的组织。

第四条  市基地设立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市基地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人社局是全市市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市基地的政策、规划、考核、评估办法等,并组织实施。市人社局每年根据各区(市)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园区申报市基地的情况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需求,到各区(市)有关企事业单位、园区进行调研,了解相关单位对开展博士后工作的需求情况,最后根据调研情况并经专家评审,确定设立市基地。在市基地设立后,指导市基地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市)人社局协助市人社局管理本地基地,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市基地配套政策,按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市)基地的申报、评估、考核等相关工作,协助市基地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市基地考核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市人社局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市基地优先向上推荐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市基地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市基地的设立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园区,申请认定为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2.设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

3.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在5人以上,至少一名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人员,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

4.重视博士后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级重点项目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请设立市基地。

园区申报市基地,必须能组织辖区内3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申请设立市基地的分基地,申请设立分基地单位的条件可以略低于本条前三项的要求。

第九条  市基地的设立,由拟设立基地的单位提出申请,各区(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提出推荐意见,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议后确定设立市基地的单位,并发文公布。

第十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发展规划,市基地的评议和认定每一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 国办发〔2015〕87号)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的其他相关规定,可依托博士后研究项目申请进入市基地从事博士后创新研究。

第十二条  市基地依托市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市基地设立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市基地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进行公开招聘,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招收意见,并办理招收手续。

第十四条  市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站应向市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合作导师指导,帮助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工作。市基地应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合作的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市基地首先为拟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中国博士后网站办理完成进流动站手续,并于之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到市人社局办理完成市基地和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市基地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市基地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基地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七条  市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市基地应在与其合作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聘请一名导师,并在本单位指定一名导师,共同负责培养工作。

第十八条  市基地应建立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日常管理、中期考核、出基地考核等制度,制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考核奖惩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九条  市基地应将招收的博士后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比照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市基地工作期限计算为工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参加单位职称评审和岗位竞聘,其在市基地科研成果可作为自进基地以来首次参加职称评审,以及在基地或出基地后岗位竞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后,应当向市基地提交科研报告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市基地及合作的流动站要组织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做好出基地相关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市基地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归属和成果转让或开发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分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单位的相关协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市基地,由市基地首先为拟出市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中国博士后网站办理完成出流动站手续,并于之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到市人社局完成出市基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就业实行双向选择,鼓励留在市基地设立单位工作,也可另选其他单位。市基地设立单位应充分利用本单位优势,吸引优秀博士后留青工作。对于去外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申请提供在青岛市基地工作经历证明的,市人社局积极配合提供所需材料。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市基地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基地可对其予以清退: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市基地的。

第二十五条  退市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省、市对期满出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六章  经费及项目资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基地的建基地资助、基地科研资助、博士后应用研究项目资助,市基地博士后人员的生活及住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资助参照《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资助实施细则》 ( 青人社发〔2019〕3号)中对于青岛市设立的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相关资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通过与之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请相关资助。

第二十八条  市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人社规〔2018〕21号)要求申请山东省各项博士后资助项目,资助经费申请条件、资金使用、监督与管理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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