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23〕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市政府决定,废止《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20〕9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府规〔202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 沪财发〔2021〕4号)规定,对契税税率和免减政策进行了更新,请结合引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原《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沪府发[2015]44号
)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本市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