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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1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1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
京地税地[2010]2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03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的通知》 ( 京财税[2007]333号的规定,现将    2011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车船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一)凡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也可以在办理交强险之前到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二)其他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到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个人购置的新车辆,纳税人应在车船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登记日期的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办理申报纳税手续需携带的证明材料
(一)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时,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其中,载客汽车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纳税人还需提供车辆登记证书。
(二)购置新车辆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书。
(三)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纳税人,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所有权变更年度完税凭证,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办理信息变更后再行申报纳税。
四、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