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全文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 ( 京政发[201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8-16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
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
车船税。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三条 本市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北京市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本市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收
车船税。
第五条
车船税纳税地点与申报纳税期限由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管理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七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八条 2007纳税年度起,
车船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65号文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