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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9]1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0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9〕4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9〕46号        2009-03-1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税务部门的精心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积极配合下,贯彻落实工作开展顺利。但是,部分地区对船舶车船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够有力,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为全面贯彻执行条例,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研究,现就做好船舶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