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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部分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部分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京政发〔2013〕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12-2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部分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排气量1000毫升以下(含本数)的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免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对本市排气量1000毫升以上的摩托车,继续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 ( 京政发[2011]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