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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医保发〔2019〕58号

市医疗保障局海陵、高港、姜堰分局, 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各承办机构,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各定点照护机构:

现将《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6日

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定点照护机构的服务行为,保障参保失能人员的基本照护服务需求,促进我市社会化照护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泰政办发〔2019〕27号)、《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泰医保发〔2019〕20号)、《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泰医保发〔2019〕3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区长护保险定点照护机构(以下简称“定点照护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  考核以定点照护机构执行长护保险政策规定情况和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为主要内容,重点考核基础管理、服务质量、费用结算等,详见附件《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考核标准》。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考核一般按年度进行,由长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组织,受其委托的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具体实施。承办机构通过日常稽核、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照护机构进行量化考核,综合评分,评分结果应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  设立定点照护机构考核保证金,按定点照护机构考核期长护保险费用的5%确定。考核保证金由承办机构在与定点照护机构月结算长护保险费用时按比例暂扣,待考核结束后按照考核结果进行清算。

第六条  考核结果与考核保证金拨付、服务协议签订以及稽核检查挂钩。

(一) 考核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全额拨付考核期内考核保证金,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协议。

(二) 考核得分在60-80分(不含80分)的,75-80、70-75、65-70、60-65分段分别按考核期长护保险费用1%、2%、3%、4%的标准扣除考核期内考核保证金,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协议。

(三) 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考核不合格,全额扣除其考核期内考核保证金,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长护保险结算。整改到位并通过经办机构验收的,恢复结算,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协议;整改不到位的,不再续签协议或解除服务协议。

考核80分以下的定点照护机构,将作为下一年度长护保险重点稽查对象。

第七条  当年度下半年新增定点照护机构以及经备案的因改建、扩建等原因业务开展不足6个月的,其当年度的考核合并到下一年度进行。

第八条  定点照护机构在考核期内积极配合开展长护保险工作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或者主动创新长护保险管理服务措施并取得良好管理绩效的,可在考核时酌情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第九条  定点照护机构在考核期内,受到暂停业务及以上处理的,或出现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等情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存在造假、骗保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考核结果直接列为不合格,全额扣除考核期内考核保证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考核标准




附件


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考核标准


项目

分值

考 核 内 容 及 要 求

评 分 标 准

基础

管理

20分


1.长护保险管理制度、管理机制健全,措施到位;设立长护保险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1.未建立长护保险管理规章制度的,扣3分;规章制度不符合长护保险管理规定的,扣2分;未设立长护保险管理部门的扣5分,未指定专人负责的扣2分;

2.在明显位置标注“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标识;主动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价格等信息;公布长护保险办理流程、管理规定及咨询投诉电话,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照护机构的照护区域设置失能人员一览表、床头牌。

2.未在明显位置标注“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标识的扣2分 ;未主动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价格等信息的扣5分;未公布照护服务流程、咨询投诉电话的扣2分;照护机构的照护区域未设置失能人员一览表、床头牌或更新不及时的,每项扣1分;

3.按规定分类装订、保管长护保险相关档案资料;

3.未按规定分类装订、保管参保人长护保险相关档案资料的,扣3分;

4.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机制,严格执行信息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上传长护保险相关信息,做好数据备份,确保网络安全。

4.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信息系统对接的,扣5分;因网络程序不健全,维护不到位,影响正常运行、结算的,每项扣2分。

照护服务管理



30分

1.核验失能人员身份后及时和参保人员签订照护服务协议;

1.未及时和参保人员签订照护服务协议的,每例扣3分;

2.按规定联网确认、登记入住信息;建立健全入住、照护情况等登记制度;及时准确上传长期照护服务时间、服务内容;

2.未按规定联网确认、登记入住信息的,每例扣3分;未按规定建立入住、照护情况等登记制度或登记不全的,每项扣3分;不及时准确上传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的,每例扣3分;

3.严格按照《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照护服务计划;

3.未按照《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照护服务计划的,每例扣5分;

4.建立照护服务综合评估制度,及时对参保人制定个性化照护服务计划,对照护计划及时进行评估调整;

4.未及时对参保人进行综合评估的,扣2分;未针对参保人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照护服务计划或未及时完善调整照护计划的,每项扣2分;

5.及时准确地申报参保人员的须申报事项;

5.未及时准确地申报参保人员的须申报事项的,每例扣5分;

6.建立健康服务档案,及时、规范书写相关照护资料,并按规定存档;

6.未建立健康服务档案,或未及时、规范书写照护资料的,每例扣2分;随意涂改照护资料,每例扣2分;照护资料未按规定存档,每例扣2分;

7.严格执行参保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7.未严格执行参保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签字制度,每例扣1分;未经参保人同意,擅自为参保人办理长护保险业务,每例扣10分。

费用结算管理

20分


1.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联网结算;

1.未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联网结算的,每例扣2分;

2.按时上报月结算相关材料,按规定及时反馈费用审核情况;

2.未按时上报月结算相关材料的,每次扣1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及时反馈费用审核情况,扣2分;

3.按规定向参保人提供费用结算单、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按规定向参保人提供照护服务有效票据;票据内容须真实、完整;按规定收取参保人个人自负额。

3.未按规定向参保人提供费用结算单、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的,每项扣1分;未按规定向参保人提供有效票据的,每例扣2分;票据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每例扣5分;不按规定收取参保人个人自负额的,每例扣5分。

工作人员管理

20分

1.做好照护人员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等日常管理工作;

1.未按要求做好照护人员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的,扣2分;

2.按规定做好本机构照护人员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工作;

2.未按规定做好本机构照护人员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工作的,每例扣5分;

3.对照护从业人员以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保障对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定期考核;

3.未定期考核照护人员的扣5分;

4.建立系统完整的会计账簿,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按规定保管会计档案。

4.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保存会计档案的,扣10分;会计核算不规范、不真实、无依据的,扣10分;涂改会计资料的,扣5分;财务账账、账表、账实不符的,扣5分。

服务满意情况

10分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要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患者满意度;对参保人的投诉举报,及时核实、处理。

因照护机构硬件设施、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原因,导致参保人员投诉的,每例扣2分;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问题的,每例扣5分。

加分

项目

5分

在考核年度内积极配合开展长护保险工作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或者主动创新长护保险管理措施并取得良好管理绩效的酌情加分。

1.具有创新性;

2.具有可推广性;

3.有示范带动作用;

4.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5.其他相关部门认可的。


备注:检查考核标准满分为100分(不含加分),各对应栏目分值扣完为止。



来源:泰州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