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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市区长期护理保险暂停上门照护期间相关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市区长期护理保险暂停上门照护期间相关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1〕75号


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各承办机构、相关定点照护机构:

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间,因疫情防控需要,市区暂停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上门照护机构的照护服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确保基金高效安全支付,经研究明确市区长期护理保险此次暂停上门照护期间相关费用结算办法如下:

一、结算标准

选择上门照护待遇方式的参保人员在暂停上门照护期间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参照20元/人·天的居家亲情照护待遇标准结算,由承办机构按照居家亲情照护费用的审核结算流程支付到参保人员本人的银行卡账户。

二、结算流程

(一)各定点上门照护机构应认真核实因疫情影响未正常享受上门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员信息,核准结算天数、结算金额后形成暂停上门照护期间入住本机构参保人员的相关费用结算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在2021年10月31日前向承办机构提交四份签字盖章的结算申报表原件。

(二)各承办机构应认真核实因疫情影响未正常享受上门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员生存状态、应结算天数等实际情况,在确认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各项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居家亲情待遇费用的审核结算流程,严格审核暂停上门照护期间信息系统中处于入住定点上门照护机构状态的参保人员信息后,在2021年11月10日前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费用结算明细表(格式见附件2)和结算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等材料,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审核后在2021年11月15日前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交,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2021年11月22日前完成审核。

(三)各承办机构按照完成审核流程的结算表单,在2021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待遇费用支付到参保人员本人的银行卡账户。承办机构应在2021年12月10日前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支付情况说明、银行转账流水等材料。

三、相关要求

(一)本次参照居家亲情照护待遇标准进行结算的参保人员,不需要提交变更照护方式的书面申请材料,不在信息系统中变更照护方式,也不按上门照护方式结算暂停上门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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