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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9〕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健康名城”建设,着力解决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 人社厅发〔2016〕80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文化名城建设提升、卫生健康发展、旅游发展、城市功能品质特色提升、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泰办发〔2018〕73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逐步建立覆盖全员、多元筹资、保障基本、待遇分级、鼓励居家、因地制宜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保险”)。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以人为本。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服务体系和健康产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坚持责任分担、保障基本。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合理确定待遇水平和保障范围,逐步完善政策体系及配套办法,稳步推进长护保险工作。

二、时间及范围

2019年9月1日起在泰州市、区(含医药高新区,下同)实施长护保险制度。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以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实施。

三、参保对象与筹资

(一)参保对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为长护保险的参保对象。

(二)基金筹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长护保险基金,采取个人缴纳、医保统筹基金划拨、财政补助等方式多渠道按年度筹集,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社会捐助。

个人缴纳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时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转;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在每年9—12月期间缴纳下一年度长护保险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其中,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职能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的人员、特困职工及家庭成员、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个人缴纳部分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全额补助。

医保统筹基金划拨部分,按照参加长护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列入年度基金支出预算。

财政补助部分,所需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承担。

市、区财政每年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可从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充实长护保险基金。

(三)基金筹集标准。长护保险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左右确定。基金筹集标准暂定每人8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20元/年,医保统筹基金划拨30元/年,各级财政补助30元/年。

建立长护保险基金动态筹资调整机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护理需求、护理服务成本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根据居民消费水平变化和长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长护保险基金筹资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保障范围与待遇

(一)保障范围。长护保险制度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根据长护保险筹资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扩大保障的范围,提高待遇水平。

(二)待遇享受。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导致失能,且失能状态已经持续一段时间,需要长期护理的,申请并经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可以享受长护保险待遇;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停止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长护保险的待遇水平由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长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另行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服务方式。长期失能人员根据其自身条件和需要,自愿选择居家照护或者接受定点照护机构的服务。依法成立的具备条件从事长期照护服务的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能够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并经医疗保障部门组织评估后纳入定点照护机构范围。

五、经办管理与结算

(一)经办服务。长护保险实行“运行风险共担、保险事务共办、管理费率固定、年度考核退出”机制。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长护保险的经办事务,承担长护保险基金的运行、支出、业务指导、监督审核等管理工作。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控前提下,通过政府招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机构与医疗保障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具体承办长护保险业务,负责长期失能人员资格认定与失能评估、服务组织、服务质量控制等一系列长护保险具体事务。

(二)基金管理。长护保险基金参照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关规定,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基金监管、欺诈防范等管控机制,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和安全有效。

(三)信息系统。根据经办管理和照护服务功能需求,建设长护保险信息系统,与现有医保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长护保险的保障申请、失能评估、照护服务、基金结算、经办管理、服务监管的信息化。

(四)日常监管。建立费用审核、内部控制、日常巡查、运行分析等管理制度,通过网络信息系统、随机抽查寻访、满意度调查等途径,加强对定点照护机构服务情况的跟踪管理,确保失能人员享受到规范的照护服务。

六、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长护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一项制度创新,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加大管理与监督力度,共同推进长护保险有序开展。建立市长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医疗保障、人社、财政、税务、卫生健康、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为成员单位,加强信息沟通、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完善制度,推进工作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长护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在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积极保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长护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医疗保障、人社、税务部门应当做好长护保险基金筹集和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长护保险的资金投入,做好基金监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照护服务项目及标准的制定,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人员提供规范的照护服务;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应当做好失能残疾人、困难群体的身份认定与动态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提供居家照护服务机构的管理和配套政策的制定;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长护保险配套资金保障、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协调等工作。

(三)落实配套政策。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做好长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确保群众负担可承受、财政补助可持续。加强长护保险与其他保障制度之间的统筹衔接,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在筹资、待遇等方面的政策与管理衔接,充分发挥优势互补作用,提高整体保障水平,依法已有社会保障制度规定支付的护理项目和费用,长护保险基金不再给予支付。鼓励商业保险等机构开发商业长护保险产品,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照护需求。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充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鼓励各类人员到长期护理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做好长护保险政策的评估工作,针对长护保险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开展政策修订。

(四)做好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建立长护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凝聚社会共识,为长护保险制度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解读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