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劳社 〔2007〕36号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分局):

现将《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公安局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常政发〔2007〕1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积极推动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各级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财政专户管理、票据管理,并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人员的身份确定,并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参保组织和身份确定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户籍审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条  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前暂分两个统筹地区,即市本级统筹地区和武进区统筹地区,市本级统筹地区包括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市本级统筹地区(以下简称本统筹区)。

第二章  参保人身份确定

第四条  《暂行办法》所称“老年居民”是指:在每个保险年度的首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

第五条  《暂行办法》所称“特困居民”中的低保人员是指: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持有《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低保人员。

第六条  《暂行办法》所称“特困居民”中的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是指: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部分残疾人员,包括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中的一级、二级。

第七条  《暂行办法》所称“未成年居民”中的在校学生是指: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仍在学校就读的幼儿园和大专段(不含大专)以下学生。

第八条  《暂行办法》所称“未成年居民”中的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是指:在每个保险年度的首日,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

第三章  保险年度、参保缴费期

第九条  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个保险年度,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为上一保险年度的9月1日起至11月20日止。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及免缴确认等手续一律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人员须一次性缴纳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第四章            2007年保险年度、参保缴费期、保险费

第十条  2007年保险年度、参保缴费期。

(一)2007年保险年度为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二)2007年参保缴费期为2007年8月10日起至2007年11月20日止,同时符合2007、2008年两个保险年度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须一次性缴纳2007、2008年两个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在2007年8月10日至2007年9月20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从2007年10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2007年9月21日至2007年10月20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从2007年1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2007年10月21日至2007年11月20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从2007年12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仅符合2007年保险年度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须在2007年8月10日至2007年9月20日期间一次性缴纳2007年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享受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

仅符合2008年保险年度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须在2007年的参保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2008年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2007年保险年度的保险费。“老年居民”每人缴纳37.5元,财政补助每人5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缴纳12.5元,财政补助每人12.5元。“特困居民”应缴费用由政府按筹资标准全额承担。

第十二条  2007年保险年度的保险待遇。在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作为一个保险年度处理,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符合享受门诊个人账户待遇的参保人员每人划拨12.5元。

第五章  参保登记、缴费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户为基本单位,以个人名义参保,按照参保人员户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十四条  参保流程:

(一)登记。

1.首次参保登记办理。首次参保的城镇居民,填写《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1张,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老年居民”: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特困居民”: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城镇低保人员另提供《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残疾人员另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未成年居民”:户口簿;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另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2.续保登记办理。参保人员须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及时办理续保登记手续。续保的“特困居民”须提供《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续保认证手续。

(二)审核。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参保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报送区劳动保障部门。

(三)缴费。参保人员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好登记手续并缴费的,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

(四)审定。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参保人员进行分类,审定汇总后将名单报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发证。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向参保人员发放《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第六章  参保人员新增、减少、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  在保险年度开始后,城镇居民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再退回。如参保人员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后,在保险年度首日前户口迁出本统筹区、出国定居、参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医疗保险、达到政府全额补助医疗保险费条件或死亡的,个人当年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以退还。由本人或其近亲属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确认手续后,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六条  保险年度内新增参保人员的处理。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法定监护人应在申报其户口后、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一次性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手续在当月20日前(含20日)办理的,从次月首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作为一个保险年度处理;参保缴费手续在当月20日后办理的,从再次月首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作为一个保险年度处理。

(二)初次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人员,不参加当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在参保缴费期内参加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减少的处理。参保人员死亡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其近亲属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办理参保手续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填写《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办理减少手续。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在办理减少手续后,可以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退门诊个人账户余额手续,其门诊个人帐户的余额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出现户口迁出本统筹区、出国定居、参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等情况,不再符合参加下一保险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其门诊个人账户余额,可在该保险年度结束后由本人或其近亲属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办理参保手续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确认手续后,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退门诊个人账户余额手续。

第十九条  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参保人员涉及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须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填写《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办理其基本信息、《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变更手续。

第七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流程:

(一)门诊个人账户。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前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划拨门诊个人账户。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