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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7〕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常政发〔2023〕50号规定,继续施行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 苏政发〔2007〕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解决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坚持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出发,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的办法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推进工作。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保险费的征收;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和费用给付;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收缴。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凡未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市区城镇户籍居民应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对象包括:

(一)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持有《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特困居民);

(三)幼儿园和大专段以下在校学生(不含大专),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第五条 具有劳动能力的参保居民实现就业后,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待遇的人员,不重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筹资标准

第六条 “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由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50元,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予以补助。

第七条 “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由每个参保人员家庭每年缴纳50元,政府按每人每年50元予以补助。

第八条 “特困居民”中,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应缴费用由政府按筹资标准全额承担。

第九条 政府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其中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由市财政补贴50%。

第四章 保险待遇

第十条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住院。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以及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基金按比例支付的费用如下:

(一)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由基金支付60%;其他人员由基金支付50%。

第十二条 大病门诊。参保人员患下列大病的费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享受大病门诊补助:

(一)血液和腹膜透析治疗费;

(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费;

(三)恶性肿瘤化疗、放疗费;

(四)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

大病门诊补助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为800元/年,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费用,按上述住院结算办法支付,大病门诊补助药品目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普通门诊。“老年居民”(包括“特困居民”中的成年人)设立门诊个人账户,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门诊个人账户限用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个人账户当年未用完的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未成年居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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