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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政发〔2008〕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常政规〔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现就调整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一)调整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采取按服务单元结算的办法。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等结算办法,从完善结算办法入手,探索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与考核标准,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降低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由原600元、800元分别降低至500元、700元。
  (三)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从2009年1月1日起,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内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在职人员等支付90%、退休(退职)人员支付9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支付96%。
  (四)调整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009年1月1日起,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支付范围、支付办法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调整个人账户划拨方式。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账户以本人养老金(生活费)或退休费等为基数每半年预划拨一次,在职人员等个人账户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每月划拨一次。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缴纳的30元(每月5元)医疗救助基金,从预划拨的个人账户金额中代扣代缴;在职人员等每月需缴纳的5元医疗救助基金仍按原办法缴纳。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