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修订】
嘉政发〔2022〕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57号》规定,将第五条第三项“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自有资金支付”修改为“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处理”。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嘉政办发〔2024〕19号)规定,将第一部分第四点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组织”。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4〕2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6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 财建〔2016〕504号)等相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由政府招标或政府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二)下列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管理办法: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业务用房;
2.市政、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公益性项目;
3.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三)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四)代建单位要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1.
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
3.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造价、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
4.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由业主单位、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各方权利、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七)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不能同时执行EPC工程总承包管理。
二、职责分工
(一)业主单位职责。业主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代建活动的实施和管理,具体如下:
1.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
2.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
3.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及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4.参与有关合同的洽谈,负责合同的签订;
5.负责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结算;
6.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
7.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8.对代建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初审,并报有关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