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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15〕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办理资产的交付使用和权属登记,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惩防体系建设,根据《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受理并监管的项目竣工验收范围,与《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相一致。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指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所述的项目范围,组织进行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依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依照《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06〕7号)执行。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验收组负责。验收组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召集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安监、档案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验收组要求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文,施工图审查报告,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招投标批文,中标合同,设计变更或者概算调整批文,设备技术资料,行业技术验收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为主要验收依据。

第七条  自工程竣工并经过试用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工程承建等相关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经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应当审计的,同时报审计部门审计。自工程结算审定、审计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八条  自工程竣工并经过试用期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应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专项验收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勘测、规划核实、工程质量、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安监、档案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当尽量联合办理。

第九条  自工程竣工并经过试用期之日起半年内,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竣工验收计划,一年内正式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条  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之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先行完成项目初步(交工)验收。项目初步(交工)验收是指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完成各自的报告,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单位一般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确定下一年度的项目竣工验收计划。项目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原则上应当在计划年度的年底前完成。

虽未列入项目竣工验收年度计划,但已达到项目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单位可以由其主管部门报请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启动项目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