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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5〕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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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二)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资本金制;

(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力求资金安全、高效;

(五)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六)引入社会资本,积极放宽投资领域。

第四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并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农业经济、水利、交通、卫生、教育、国资管理、监察、档案、气象、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三)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    (八)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九)组织项目后评估。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三条  符合市级及以上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且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可以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合并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以及工程相对简单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项目,可批复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附法人组建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拟采用的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资金来源等审批手续,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需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对超规模、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评审。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

第十九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审查,并征询同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并实行招投标。招标限额以下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等有关规定的,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已批准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单项和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其相应的设计概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  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有关政府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项目研究和策划等前期工作,提出近期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定期梳理,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后予以增补或删减。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同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申请报告,并对其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提出初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各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结合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预算、项目重要程度、项目进展情况等,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统一编制综合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依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用地保障、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与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协调机制,保证财政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投资预算安排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充分衔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

第二十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与土地要素匹配机制,国土部门每年年底前依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的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审查,明确总体用地规模。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需落实资金来源。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需动用预备费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暂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具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