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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项目实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制止工程随意变更行为,防止任意增加建设内容,规范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嘉兴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利用下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单个项目工程变更等事项。具体包括:

(一)设计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三)暂定材料、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

(四)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

(五)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第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投资变更控制等工作,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和控制体系,随时纠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工期计划,将项目投资控制在审定的投资计划限额(目标)内,使建设项目获得预期的投资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在建设项目招标前,应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确保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施工范围、质量、进度、价款控制等内容,涉及工程变更的按政策要求订立施工合同。同时工程量计算要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设备、材料数量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且原价确定方面正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确属本实施意见调整范围的变更,在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下按程序审批。同时做好工程资源消耗编制计划,明确工程施工过程中资源的需求数量和范围、项目目标等。合理界限工程项目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变化,做好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等工作。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前期做好设计工作;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关键工艺设备选型等,以及由建设条件变化等原因而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在工程设计阶段解决;设计文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活动及当事人应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变更约定事项

第九条  工程变更应出具《工程变更签证单》等变更凭证, 《工程变更签证单》必须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字并盖章。

第十条  《工程变更签证单》中属设计变更的应附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或说明,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签证单》中的工程变更应标明具体技术数据等,并具体明确工程量及变更价款的计算过程。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签证单》中计算误工、停工损失或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款时,须真实记录具体工作内容、日期、工数,注明计算结果、计算依据和结算原则。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组价依据和结算原则,及时确定结算价格;

(四)涉及材料价格和费用调整按《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建筑材料合同价格与工程结算调整实施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应及时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及相关资料,包括:嘉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附表1)、工程施工变更签证申请单(附表2)、工程变更计算表(附表3)、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附表4),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审批部门在接到《工程变更签证单》后,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办理。

《工程变更签证单》之间应连续编号并标明变更日期。

第十五条 业主单位的变更报告应详细说明工程变更的原因,以及设计、监理、财务总监等各方的建议意见、施工方的合理性建议;分析工程变更对工程功能、质量、进度、造价、施工安全等带来的影响;进入施工阶段的应包含工程进展、已支付金额、累计变更次数和金额等内容。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概算调整程序

第十六条  建立部门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制度,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额度,应以合同明确的计价方式及价格调整,其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内的,由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

(二)变更额度在5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由业主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出变更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三)变更额度在1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在论证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市发展改革委。经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审价后,报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由常务副市长审批;

(四)变更额度在200万元(含)以上,且在概算以内的,按本条第(三)款程序论证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对需要紧急抢险发生的工程变更,业主单位可先进行抢险处理,同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抢险情形。

工程变更审批结束后,由业主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一次性调概程序。

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当项目出现超概算情况时,业主单位须一次性对项目超概情况进行梳理,编制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概算调整申请报告,按程序进行报批,在批准前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后,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拟调整概算进行评估,召开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提出概算调整意见。

概算调整金额在项目总投资10%或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报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同意后批复;

概算调整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10%或20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发展改革委协调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经市长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

对超概算项目,市审计局事中介入,并对特别重大项目执行概算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