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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保修金交存、使用和退还等事宜的通知【停止执行】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保修金交存、使用和退还等事宜的通知【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绍市建设办〔2020〕98号规定, 停止执行


各区、县(市)建设局,市直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绍政办发〔2008〕8号)、《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17〕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保修项目的造价咨询要求

1万元以上保修项目应进行造价咨询。具体要求如下:

各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造价咨询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原则上2-3家企业进入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