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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绍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市发改价〔2005〕122号
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服〔2005〕80号)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实际,制订了《绍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办法》体现“前期管理、后期放开”的精神,即普通住宅小区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发挥业主委员会的自主管理作用,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新《办法》执行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会有较大幅度提高,为避免矛盾,对实行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小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执行新标准的理由,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后执行,核准后的收费标准作为一次性过渡期标准执行,直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定物业服务企业。
对非普通住宅小区或业主委员会已组建的普通住宅小区,需调整原由价格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提高标准的理由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