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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2009〕43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 ( 东府〔2017〕117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精神,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用地问题,保护已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及《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凡属于2008年5月28日之前已建成,在本市行政区域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台帐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要求的已建房屋(不包括私人住宅和商品房),在补办《房地产权证》过程中,适用本细则。已建房屋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基本条件:

(一)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不违反城镇总体规划,不违反生态控制线规划要求(特殊情况经专项评估且经市镇两级会审会办批准的除外),与道路网络规划不冲突、与重大公共和公建基础设施规划不矛盾的;

(三)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其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C、D类(其中C 类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类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的;

(四)经勘察不存在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的(包括整改后);

(五)不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尚未确权为国家所有的除外);

(六)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

(七)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没有争议的;

(八)按有关规定,业主愿意在补办《房地产权证》过程中,缴交相关规费和罚款的。

二、机构设置

市政府成立“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有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黎达潮副秘书长担任。

各镇街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工作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办事处主任)牵头负责,办公室主任由镇街分管城建工作的领导担任。要求各镇街结合实际,于本细则下发的15 个工作日内,制定本镇街的具体操作指引,指导各村(居)已建房屋业主尽快开展相关工作。

三、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资料

已建房屋业主前往镇街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时,需按照如下要求提供资料,具体分为“基本资料”和“补充资料”两种。其中“基本资料”是指业主前往镇街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办时需提供的资料,提供后镇街工作办公室应予受理;“补充资料”是指该类资料也是核发《房地产权证》的必备资料,业主向镇街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办时,如已经取得的必须如实提供,如尚未取得的,镇街工作办公室可先行受理业主的补办申请,边办理边补充。同时,业主应委托镇街工作办公室代办。

(一)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填报《东莞市已建房屋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审批总表》(以下简称“《审批总表》”,详见附件1);

3、建筑物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建筑物建成时间证明;

4、建筑物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建筑物权属证明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5、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6、镇规划建设办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或市建设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详见附件11)。

(二)补充资料

1、市城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需补办,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已建房屋业主填报的《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详见附件6);

(2)符合资质测量单位出具的1︰500或1︰1000实测地形图2份(建筑物要编号,测量单位、属地单位和规划所盖章),及电子文件2份;

(3)属地镇街规划所出具的项目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位置图和图则(需标识项目红线范围)或总规位置图各1份;属地镇街规划所出具加盖审批章的图则复印件1份;

(4)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的总平面图3份(总图中已建的建筑物必须标注清楚并编号),及电子文件(要求总平面图与实测地形图建筑物必须一致);

(5)属地镇街规划所在实测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用地红线图4份,及电子文件(仅限镇街项目提供);

(6)反映该项目用地现状全貌的数码相片及电子文件各2份(包括现状建筑物的4个立面的相片,相片规格统一为5R);

(7)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份;

(8)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市政府同意建设该项目的批复文件2份(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提供)。

2、市城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需补办,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已建房屋业主填报的《东莞市城建规划局报建表》1份(详见附件7);

(2)符合资质测量单位出具的1︰500或1︰1000实测地形图2份(建筑物要编号,测量单位、属地单位和规划所盖章),及电子文件2 份;

(3)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总平面图3份(总图中已建的建筑物必须标注清楚并编号),及电子文件(要求总平面图与实测地形图建筑物必须一致);

(4)反映该项目用地现状全貌的数码相片及电子文件各2份(包括现状建筑物的4 个立面的相片,相片规格统一为5R);

(5)已建房屋业主填报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1份(需属地镇街规划所加意见及盖章)(详见附件9);

(6)建筑施工图3 套,配电子文件(仅限镇街项目提供);建筑施工图2套,结构施工图1套,总平面图2份,配电子文件2份(仅限市区项目提供);

(7)镇街规划建设办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或市建设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复印件2份;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复印件2份;

(9)《建设工程实地勘测情况记录表》2份(详见附件8);

(10)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份。

3、市建设局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仅限2001 年9 月1 日后至2008 年5月28日前已建成的房屋,且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的房屋适用)(详见附件12)。如需补办,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情况说明”,并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原件;

(2)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详见附件11)。

4、市建设局核发的《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查证书》(仅限2001年9月1日前已建成或2008年5月28日前已建成但无法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的房屋适用)。如需补办,必须提供以下资料(详见附件10、12):

(1)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情况说明”,并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原件和竣工图纸;

(2)市建设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复印件;

(3)镇街规划建设办出具的“工程建设情况说明”。

5、市公安消防局核发的《复查意见书》(仅限1998 年9月1 日前已建成且无改建、扩建或重新装修行为的房屋,或已取得消防手续,但存在消防隐患需要整改的房屋适用)。如需补办,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与建筑相符的建筑设计图(设计图应当由设计院测绘,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业主签字);

(2)1998年9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且无改建、扩建、重新装修行为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6、市公安消防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仅限1998年9月1日至2008年5月28日期间已建成的房屋,或具有改建、扩建、重新装修行为的场所适用)。如需补办,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填报相关申报表。包括《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多栋建筑同时申报的还需填写《建筑消防技术指标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仅限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提供),《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仅限涉及内部装修的提供);

(2)消防设计专篇(仅限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提供);

(3)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15条所列内容的图纸。包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布置图,以及涉及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建筑内部装修等图纸(加盖装修、设计单位公章),建设工程竣工图;

(4)设计、施工单位有效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及资质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内部装修设计的,还需要提供装修公司营业执照、设计施工资质复印件(加盖装修公司公章);

(5)建筑工程施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设置消防设施的建筑,需提供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涉及建筑内部装修的,需提供合格的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四、运作规程

(一)已建房屋业主补办《房地产权证》模式

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权证》的补办效率,按照《总体方案》提出的要求,已建房屋业主在补办《房地产权证》过程中,不需本人亲自前往市镇两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具体手续,只需向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受理后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统一负责代办(缴费环节除外);已建房屋业主应对所填报和提交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市镇两级运作总体模式

按照两级负责、集中受理、统一审核的运作流程,总体上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组织镇街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或会审会办。符合补办条件的,加盖“同意补办”及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后报送市工作办公室;不符合补办条件的,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第二步,市工作办公室组织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或会审会办。符合补办条件的,加盖“同意补办”及市工作办公室公章后,退回镇街工作办公室,由其代已建房屋业主前往各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补办相关具体手续;不符合补办条件,退回镇街工作办公室,作办结处理。

第三步,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各有关职能部门补办相关具体手续,待相关手续补办齐全后,镇街工作办公室转房管所按规定时限内,前往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核发《房地产权证》。

第四步,市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地产权证》后,由镇街房管所通知已建房屋业主前往领取。

(三)镇街初审或会审会办具体规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排列如下)

1、已建房屋业主向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后,先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三项内容:一是已建房屋是否已纳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立的备案台帐内;二是根据本细则确定的已建房屋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资料,审核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三是初步审查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经初审,符合条件的转入下一办理环节,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对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逐一将每宗项目的项目名称、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建成时间、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人等内容,通过在《东莞日报》刊登、在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门前公示栏进行公示以及在属地村委会公示栏张贴等3种形式,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注:在《东莞日报》刊登公示所需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在公示期内,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业主提交的相关资料复印分送属地镇街消防大队;属地镇街消防大队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对已建房屋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后,属地镇街消防大队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出具项目建筑消防安全意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是否需要补办消防手续,是否需要进行整改以及具体整改要求等)。

3、公示期满后,如有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举证材料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待其自行处理完毕相关事宜后再行申请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如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项目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且属地镇街消防大队出具了项目建筑消防安全意见后,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应通知已建房屋业主于3个工作日内,前往镇街工作办公室办理如下手续(按照先后顺序排列如下):

(1)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根据消防大队出具的项目建筑消防安全意见,告知已建房屋业主具体整改要求,并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如整改期满后尚未完成整改的,可向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如整改期满后既未整改完毕,又不提出延期申请的,镇街工作办公室可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如其表示同意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则由镇街工作办公室与已建房屋业主签订《已建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承诺书》(具体样式详见附件4);如其表示不同意进行整改的,则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此条款仅限已建房屋现状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但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结合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按照本细则确定的标准,计算出已建房屋业主在补办《房地产权证》过程中,需缴交的各类规费和处罚款的大致数额(详见附件3),并告知已建房屋业主。如其表示同意缴交上述费用,则由镇街工作办公室与已建房屋业主签订《同意缴交各类规费和处罚款承诺书》(合并在《审批总表》内,详见附件1);如其表示不同意缴交上述费用,则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2)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向已建房屋业主核发《同意受理补办〈房地产权证〉手续通知书》(具体样式详见附件5)。

4、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将受理的每宗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卷宗(包括《审批总表》和已建房屋业主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的方式进行建档后,再将每份卷宗复印为若干份(每份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和镇街工作办公室的公章)。

5、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按照并联审批的方式,将复印的卷宗对照《审批总表》的要求,同时分送属地镇街规划所、规划建设办及消防大队进行审核(其中《审批总表》采取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发送至各相关职能部门)。不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条件,上述各有关职能部门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消防部门除外),在《审批总表》(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注明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并退回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汇总。其中:

(1)属地镇街规划所:审核资料是否齐备,项目红线是否符合已建房屋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按要求绘制用地红线图,并提供该项目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位置图和图则或总规位置图;审核项目的用地红线与土地权利证书界线是否相符;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测,核对项目的实测图、现状、现状全貌数码相片和总平面图的是否一致;核对建筑物外立面及内部布局与送审图纸是否一致,并填写实地勘测情况记录表。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意其补办规划手续: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或总体规划的非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情况经专项评估且经市镇两级会审会办批准的除外);与规划的道路存在矛盾的;与规划的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有冲突的。

(2)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负责核实项目的具体建成时间(如无历史文件证明的,则以属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并已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为准);负责审核该工程质量验收是否为合格工程或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C、D类工程;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查证书》的条件。

(3)消防部门:通过实地勘察和查阅相关资料两种方式,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包括整改后)。

6、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收齐上述职能部门意见后,应将各职能部门上报的《审批总表》(电子文档)进行汇总整合,形成一份统一的《审批总表》(内容包括各职能部门意见和电子公章),然后再进行分类处理:

(1)不符合补办《房地产权证》基本条件之一的项目,直接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2)对于上述各职能部门均表示符合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的各种类型证件条件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直接加盖“同意补办”和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并将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五份)报送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组织会审会办(其中《审批总表》采取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至市工作办公室,电子文档内容要求包括镇各有关职能部门意见以及电子公章)。

(3)对于符合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的各种类型证件的基本条件要求,但与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不完全吻合的项目,由属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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