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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
东府〔2017〕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17〕65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批转市房改办关于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1999〕29号)等378份文件予以保留,对《关于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通知》(东府〔1991〕21号)等87份文件予以修订,对《印发〈城镇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1988〕7号)等362份文件予以废止,对《关于坚决制止向“三资”企业乱摊派的通知》(东府〔1988〕61号)等441份文件宣布失效。

本次清理范围为1988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实施的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包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涉密文件除外)。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由实施机关适时进行评估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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