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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房通〔2017〕14号

各镇街(园区)房管所(局),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 东府办〔201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现对《通知》第二条“交易转让”和第三条“执行时点”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已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无论是在上述时间点之前或之后办出《不动产权证》,均不受“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条款的限制。

    二、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三、关于“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条款,明确如下: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