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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联合下发《阜阳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联合下发《阜阳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阜医保发【2020】25号


《阜阳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阜阳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出现积极变化,全市开始推动有序复工复产,努力将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但前期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一定困难。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根据《安徽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皖医保发〔2020〕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

总的来看,目前职工医保基金有能力支撑减半征收措施,参保人当期待遇享受不受影响。根据目前基金运行情况分析研判,我市减半征收企业5个月医保费,对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影响有限,总体属于可控范围。这一措施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经初步测算,我市减征措施可为企业减负1.2亿元左右。

二、减征对象和期限是什么?

《办法》规定,减征对象与期限是自2020年2月起,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5个月。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不属于经营性机构,不在减征的范围。

三、减征的工作措施有哪些?

《办法》规定,减征措施主要包括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延期补缴和缓缴。

一是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5个月。

二是对因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三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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