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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安徽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安徽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淮人社[2020]16号



濉溪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濉溪县、各区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皖人社发〔 2020〕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市本级参保的单位由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分类划型,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确认;在濉溪县、各区参保的单位分别由濉溪县、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濉溪县、各区税务局负责分类划型,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县、区政府确认。

二、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当期费款,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三、濉溪县、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属地原则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