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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发〔 2020〕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09-2020年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30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以下简称 11号文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皖人社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具体适用对象

(一)减免对象。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 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对象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享受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应为 2019 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严重失信、已停保和完全停产停业的单位,不纳入缓缴范围。

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为了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各地要按照11号文件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在当地政府主导下,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截至 2019 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确认;三是现有数据无  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四是对于短时间难以划型的,暂按中小微企业执行,待准确划型后再据实调整。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  更申请。企业划型结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原则上, 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及时共享企业划型信息,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 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三、关于政策执行期限

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 2020 年 2 月,不得延后执行,减半征收终止月份为 2020 年 4 月,全免征收终止月份为 2020 年 6 月。缓缴执行期为 2020 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各地确定的减免、缓缴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突破规定的上限。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对纳入社会保险费免征单位缴费范围的单位,应先免征后缓缴;对减半征收的,可叠加执行缓缴政策,叠加执行期应计入减半征收期,同时计入缓缴期。

四、关于减免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参保单位划型类型,按月核定三项 社会保险费应缴额,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按现有数据交换方式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今年 3 月份应缴费信息可适当延迟传递,传递后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通过公告等形式,通知单位及时缴纳。

五、关于缓缴手续

职工个人缴费原则上不缓缴。如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 可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职工在缓  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  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次月起参保单位应补缴缓缴的社会保 险费,补缴期不得超过缓缴期。缓缴办理流程是: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缓缴单位申请表(其中申请职工 个人缴费缓缴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同意缓缴的文书),对申请缓缴单位的欠费等情况进行审查;报送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对经审批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批复与缓缴单位签订缓缴协议,未获同意的,告知申请缓缴单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缓缴、职工个人缴费不缓缴的,将职工个人应缴费额按现有数据交换方式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单位应缴费费额不传递;企业缓缴期满当月,将企业补缴的缓缴应缴费额与该单位正常应缴费额同步传递税务部门征收。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人社部门企业财务资料的共享,认真做好缓缴业务衔接工作。

【】相关法规